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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论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及其实现方式

  杏彩体育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其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作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司法功能的实现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何为公正?博登海默曾将其比喻为“普洛修斯的脸。”[1]但是简单说,公正应当是“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2]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3]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充满活力的社会。[4]稳定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首先,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众尊重司法程序。在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中,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程序至关重要。程序公正既可以让当事人了解审理案件的过程,又可以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尊重程序的教育。这种教育在长期奉行“重实体,轻程序”司法传统的中国更显重要。当人们因为程序正义而相信司法判决时,国家的法律、法院的判决就能获得服从和遵守,公众信法、服法的局面必将逐步形成。

  其次,司法公正可以引导公民尊重法律权威。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权威的司法。正如美国律师兼牧师布莱克顿所说,“法律被称作是一门公正的科学,有人说我们都是它的牧师,因为公正是我们的信仰,我们主持它神圣的仪式。”法律之所以被人们所遵守和服从,是因为法律是公正的化身,司法过程就是主持公正的神圣的仪式。一旦司法失去公正这一神圣的光环,法律也就失去了公正的权威。对于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人们自然愿意服从和遵守,在这种法律良性的运作中,法律的权威逐渐生成。这将改变中国长期存在的只服从权力权威而不接受法律权威的传统,养成公民敬法、畏法的法律心理。。

  第三,司法公正可以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司法公正对人们形成法律信仰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影响。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司法,对于人们相信法律、服从法律具有直接的影响力。如果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将法律视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人们都愿服从法律公正的统治,那么,中国法治将会揭开新的历史篇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会逐渐形成。

  第四,司法公正将直接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准。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与道德都具有指引、教育、预测和评价的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对违反法律认可的最低限度道德的行为予以强制纠正,实现了体现在法律中的道德;包含在这种司法过程中的道德教育比其他一般说教式道德灌输效果更直接、印象更深刻甚至终生难忘。长此以往,全民的道德水准必将得到较大的提高,社会将更加和谐。

  最后,司法公正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建立。司法公正是检验法治是否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一个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将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信念,并自觉地维护公平正义的秩序。当司法机关严格公正依法执法与全体社会成员自觉守法用法有机的结合起来之时,我国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秩序的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6]

  涉诉信访的形成有诸多因素,但“司法不公最容易引发群众。”[7]群众之所以由于司法不公而是司法公信力流失的结果。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公信力的根本依据。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最终来源于人民。法院能否始终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根本就在于其是否坚持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如果司法一次一次地让民众在公正这一本质追求上失望,民众就会在一切可能逃避的情形下逃避司法,而求助于非司法的仲裁方式,乃至私了。这种不信赖有时是由于当事人对于司法的误解所致,但更多时候是司法本身的不公正所造成的。“可怕的是,人们一旦对司法失去信心,法律必定不被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空白的,法治也是无望的。如果人们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往往也就丧失了对整个法律的信仰。”[8]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冲破这一底线,社会将陷入动荡状态。目前因司法不公导致当事人的事件不断增多。部分法院为了所谓的“稳定”,用种种方法,恶化了矛盾,造成了更大的司法不公,更加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发展是主题,稳定是前提,和谐是目标。衡量政法工作,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开展了多少次专项行动、接待了多少次群众来访,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9]法院只有端正司法指导思想,把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作为司法工作的标准和目标,坚决纠正司法腐败、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对当事人的司法保护,才能真正减少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求法院必须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社会关系。法院必须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公正司法,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工作中的负面影响,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司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10]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化解了矛盾纠纷,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从而切实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1.司法权异化问题。司法权异化是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主要弊端,集中表现在“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和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11]司法权地方化的表现是:地方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党政部门管理;法院的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司法权地方化使司法权成为贯彻当地政策、摆平地方事务的保障,法院成为部分党政领导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另外,由于对司法职能的“质的规定性”认识不清,实践中经常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律适用到司法活动中,导致司法活动行政化。司法权的异化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

  2.审判人员素质问题。法官应该是法治的化身,法官之于法治的意义,甚至远远超过了任何法律规范本身。法官的道德与学术品质将直接影响人们的法治理念的建立,影响人们对法院裁判的认同。“由于法律专门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将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12]然而目前,部分法官欠缺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公正的司法理念,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诱惑,漠视当事人利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法院系统内部体制问题。一些地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得不到保障,主审法官没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法官的政治待遇和裁判力高低取决于法官的行政级别;审判职称的评定基本上是论资排辈,与审判工作实绩脱钩;错案责任追究制执行不力,相关制度不健全。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13]目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为人所垢病。铲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已刻不容缓。联系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昂格尔认为:“法治的重要标准在于机构自治,而机构自治就是要求司法独立。”[14]其要旨在于司法活动只服从于非人格的法律。“在人类司法的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像司法独立那样,推动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也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司法独立那样,锻造着法律运作的政治空间和专业意蕴。”[15]不论是西方自由政体的国家,还是非西方国家,独立和公正都是模范司法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16]依此断言,司法独立是构建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也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须具备的要件这是因为,“对于司法权而言,在失去独立决策权的同时,失去了独立承担责任的义务。”[17]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应当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杏彩体育。司法体制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除了修补性措施外,更需要相配套协调的各项制度措施,改变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非职业化的现状。”[18]首先,要改变现行的法官人事制度,使法官的任免、晋级、奖惩由法院系统按法定的严格标准进行,实现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稳定化和独立化。其次,要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成立独立的司法财政体系,由中央在年度的财政预算中统一拨款给法院系统,由法院系统自己支配,从而摆脱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涉。”[19]第三, 改革法院设置方案,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总之,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20]

  法官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等综合职业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体条件。法官素质的提高会增加社会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心。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形成。因此, “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加强政法队伍建设”[21]法官队伍是一支以党员为主体的队伍,法官队伍建设既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确保法院公正司法,正确履行审判职责的组织保障。要狠抓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法院要把培养造就一支年富力强、可持续发展的法官队伍作为首要任务。要围绕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队伍建设这个关键,积极探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措施,“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维护稳定观、群众利益观和司法权威观,着力提升法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和理顺群众情绪的能力、对突发性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对舆情研判预测分析的能力”,[22]努力增强法官驾驭庭审的本领、辩法明理的本领、文书制作的本领、纠纷调处的本领以及拒腐防变的本领;同时法院还要严把“进口关”,疏通“出口关”,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应严格依法公开选拔法官,从良好的法律素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敬业精神四个方面强化对法官的考核。要坚决清除政治、道德素质差的法官。“今后应借鉴德国、日本选拔法官的做法,规定很高的任职资格标准,在很高层面上对法官进行经验、学识及品行的要求,并通过严格程序挑选法官。”[23]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推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完善法官奖惩制度,法官级别与实绩挂钩,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法官淘汰制,强调司法的终裁性, 同时还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24]

  司法权威来源于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而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树立的权威,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和普遍的遵行。[25]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司法活动必须追求权威性的价值,这是司法公正的不可或缺的要求。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法律至上观念一直难以形成,公众对国家法律缺乏信心,对法院缺少信任。所以,提升法律公信力,重树司法权威非常必要。一是要贯彻阳光司法原则。阳光司法是指司法公开。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能有效地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度。二是要强化程序公正理念。法治社会的最终表现是按严格程序建立起来的公正合理的秩序。程序使法律保护具有可操作性。“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6]“程序法的宗旨在于约束司法权,防止法官的恣意妄为与权力滥用,从而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27]司法公正首先应当是程序公正,因为程序公正既反映了司法活动规律,又是法院权威赖以树立的关键。只有真正树立程序至上的司法理念,才能够消除审判中的肆意、无序现象,树立起法官依法审判的公正形象。“从社会的角度出发来讨论。程序越公正,越能发挥吸纳不满、充当社会争端的减压阀的作用。吸纳不满,让整个社会由于程序的正义、程序公正,司法获得了普遍的信任,它的吸纳不满的能力增加。在这一点上,程序正义有它的独特的社会价值。它可以使大量的争端吸引到司法中来,使司法成为解决争端的最后一道堡垒,获得人们的信任。”[28]三是要确保司法统一。实践中法院任意更改自己已做出的判决或者不尊重其他法院的判决的情形屡屡发生,致使当事人很难相信判决的公正性。四是要确立司法终局裁决的地位。它要求合理设置司法程序,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不得随意改变审判机关做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完善我国的再审制度,改变其启动主体无限、事由无限、审级无限、次数无限和期限无限的现状。“这种翻烧饼似的再审浪费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司法和诉讼资源,无限制地延长了办案周期,结果是使人无法信任司法裁决,司法威信遭受了严重打击。”[29]为此,要“完善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探索提级管辖做法,推行听证审理制度。”[30]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度存在认识上的不足与偏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陪审员自身参审意识不强;陪而不审;随机选用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规定未全面落实;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的有效保障机制;陪审员“平民化”与“法律专业化”要求互相矛盾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因此,我们对之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思考,不断完善,做到扬长避短。首先,应再《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或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其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限制专家型陪审员的比例和范围,切实采取随机抽取参审案件的原则;再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励与制约机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第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陪审能力。人民陪审制度“借鉴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赋予了案件当事人是否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无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1]该制度通过让普通民众参加审判的方式,使他们能够凭借自身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对案件做出判断,扩大了司法民主,监督了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彰显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适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法理离不开情理,情理也不能脱离法理。情理和法理既相对立,又相统一,既有所区别,又相依相伴杏彩体育,紧密相随。”[32]对于司法行为,公众更愿意从情理角度而不是从法理角度评价其公正与否,情理与法理经常发生错位,这就要求法院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全面、准确、完整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精神,“在坚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严格依法司法、强化司法的法律效果的同时,高度关注司法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评价,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统一、理性与经验的统一,真切地感知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33]要坚持强化司法功能的理念,把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机结合起来,把公正司法与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力求审判工作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要正确处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既要把握好法律的实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又要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考虑公众和社会的“承受力”,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达到司法效果的最佳化与最大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权力缺乏监督,就会滋生腐败。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就有必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要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作为打击重点,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畸重等明显不公的案件。要加大监督力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不断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当前尤其应当强化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督。[34]

  法治理念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动力[3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法治”这样一种全球化的意识形态话语里寻求中国的主体意识[36]。它是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它是指引我们实现更加完美的法治国家的精神信念与思想基础,是法律职业者的生命和灵魂。它必然引导法官公平公正开展司法活动,激励着法官执着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离不开先进的法治理念的引领。法官判案公正与否,固然与法官素质及司法体制等等有关,但亦与正确的法治理念紧密联系,是科学的法治理念的外在物化表现。没有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决不会自觉地公正司法。现实中一些公正的裁判也很可能是“强大社会压力”、“严密地内外监督”下的被动的司法结果;而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者,则会信仰法律,唯法至尊,从而克服权势高压、金钱诱惑,自觉地、积极地、执着地追求公正。法院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广官清醒地认识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和机械办案的危害性,防止将审案简单化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技术的运用,引导法官正确认识社会生活发展变化及其发展趋势,善于从宏观的社会视角把握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始终把具体案件的裁判放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中区加以考虑,放到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去加以把握,更加关注审判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促进作用,更加关注司法裁判对社会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有机地融入司法裁判的全过程,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为司法公正的形成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要牢牢守住人民法院工作的初心,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记在心里、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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